認識身心障礙
認識身心障礙
2024-02-07129

【視覺障礙】

一、定義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二、特徵

依障礙程度又分為「弱視」與「盲」二類:

(一)弱視:優眼最佳矯正視力測定值在0.03三以上未達0.3,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弱視者因為視覺機能並未完全喪失,只要經由適當的輔助,例如使用大字體課本或輔視器材,仍可學習普通文字。

(二)盲:優眼最佳矯正視力測定值未達0.03,而必須以點字為主要學習工具。

 

【聽覺障礙】

一、定義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二、特徵

(一)和人語言溝通時有明顯的障礙。

(二)語言發展較同年齡者遲,且發音亦不正確。

(三)常比手畫腳,並以動作協調其意思表達。

 

【語言障礙】

一、定義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二、特徵

(一)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二)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四)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肢體障礙】

一、定義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二、特徵

因外傷造成肢體外觀之殘缺、變形或是先天畸型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

如肢體外觀完整無缺,但因神經控制不良,或是肌肉明顯萎縮無力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

 

【身體病弱】

一、定義

指身體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致接受教育發生一定程度之困難者。

二、特徵

(一)長期多病而經常缺課或長期連續缺席。

(二)異常肥胖、瘦弱或發育不良或肢體活動障礙。

(三)身體經常顯得虛弱無力、容易暈倒。

(四)輕微運動就心跳加速、呼吸困難、甚至面色發紫。

(符合上述條件的疾病:心臟病、肺臟病、哮喘、腎臟病、肝病、癲癇、血液病、腦性麻痺、惡性腫瘤等)

 

【情緒行為障礙】

一、定義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二、特徵

(一)人際關係問題,如無法和同儕或教師建立、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二)行為規範問題,如多障學童可能在正常的環境下,出現不適當的行為或情緒表現。

(三)憂鬱情緒問題,如經常有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表現。

(四)焦慮情緒問題,如因過度焦慮而導致明顯的身體不適應症狀、或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

(五)偏畸習癖,如傷人、自傷、搖頭、玩手指或咬手指。

 

【學習障礙】

一、定義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二、特徵

(一)學科成就差距過大。

(二)注意力異常,諸如注意力不足、注意力偏差、注意力固著。

(三)動作異常,如肢體動作笨拙、身體遲緩、統整作用欠佳、懼高易趺倒。

(四)記憶力異常,記憶力和思考方法缺乏或不當,記憶能力減退、缺乏機變性和組織性。

(五)知覺作用異常,如知覺動作遲純、節拍動作混亂、空間感、方向感、平衡感差。

 

【多重障礙】

一、定義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二、特徵

多障者因顯著障礙的組合種類繁多,其障礙並非兩種或兩種以上障礙的聯合存在,而是構成另一種獨特的障礙。換言之,多重障礙兒童的障礙,不是兩種障礙相加的總合而是相乘的結果。因此,多障者異質性往往遠大於共同性。

 

【自閉症】

一、定義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二、特徵

(一)三歲之前即呈現人際關係、溝通及行為之異常。

(二)對其他人的社會性訊息不能體會,且缺乏社會互動性的應對。

(三)口語和非口語溝通有顯著障礙。

(四)對環境呈現怪異反應,喜歡獨自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