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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權益宣導
2026-06-0219

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條及外國專業人才延 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 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 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 金,且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提繳部分, 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 納。

二、請協助轉知畢業生及在校生,畢業後進入職場或從事暑期 工讀時,應留意自身退休金權益。如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無論從事兼職或正職工作,雇主均應依法為其 申報提繳退休金,同時自己也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如欲參 加自願提繳退休金,請向雇主表明意願,並由雇主向勞保 局申報,由雇主每月收取自願提繳金額後繳納至勞保局。 自願提繳率1年內可調整2次。

三、另併請向學生宣導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好處:

(一)自願提繳金額可參與基金投資運用分配收益,經「時間 複利」的效果,能加速累積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

(二)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可節省所 得稅支出。

四、建議貴校網頁可新增連結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 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https://www.bli. gov.tw/0108501.html)頁面,俾利所屬學生更加瞭解勞工 退休金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