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徵儘召作業說明
緩徵儘召作業說明
2024-02-01678

一、兵役須知:

  (一)依據: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二)對象:兵役法第3條: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 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時止,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但軍官、士 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經徵兵檢查合格者,適服現役之役男,以抽籤決定之軍種、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徵集入營服役。

  (三)徵兵四部曲:

1.兵籍調查:當你收到兵籍調查通知書,可於戶籍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單位網站或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或下載「戶役政管家App」,點選進入「兵籍調查線上申報」系統,登入資料後送出,即完成線上兵籍調查,或於指定的時間與地點,由本人或家人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相片、戶口名簿,前往接受兵籍調查。

2.徵兵檢查: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1)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2)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3)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此外,役男如罹患痼疾應主動告知,以利正確判定體位。

3.抽籤:體位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決定服役軍種和入營順序。未能到場抽籤,得委託年滿20歲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代抽,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 知役男。

4.徵集:徵集令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10日前送達役男,請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

二、緩徵:

(一)依據:兵役法35條: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男,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學,………,得予緩徵;緩徵原因消滅時,
仍受徵集。

(二)辦理對象及時機:

1.新生、轉學生:開學註冊時請填寫「兵役狀況調查表」,三週內繳回軍輔組,緩徵期限至該學制預定畢業年之6月30日止。

2.復學生:復學註冊時請填寫「兵役狀況調查表」,繳回軍輔組,緩徵期限至該學制預定畢業年之6月30日止。

3.延修生:開學註冊時請填寫「兵役狀況調查表」,三週內繳回軍輔組,緩徵期限為一年至預定畢業年之6月30日止。

(三)不得緩徵人員:

1.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年齡逾33歲仍未畢業者。

(四)緩徵消滅:如欲辦理休、退學者,依規定辦理緩徵消滅。

三、儘召:

(一)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2款: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二)辦理對象及時機:年滿25歲,具後備軍人(含補充兵)身份:開學註冊時請填寫「兵役狀況調查表」,三週內繳回軍輔組,儘召期限至該學制預定畢業年之6月30日止。

(三)屆齡除役人員管制年限:

1.士兵36歲(含)。 2.士官 50歲(含)。 3.軍官58歲(含)。

(四)儘召消滅:如休、退學、提前畢業者,依規定辦理儘召消滅。

四、查詢:

至本校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中,輸入帳號、密碼即可查詢兵役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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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狀況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