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圖書與桌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輔導中心桌遊及圖書之借用暨賠償規則
110.01.04 訂定
一、桌遊及圖書借閱規則
(一)本中心所藏之桌遊及圖書,以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借閱為限。
(二)凡本校之教職員工、學生憑識別證、學生證或其他身分證件,在本中心 上班時間內辦理借閱手續。
(三)借閱期限: 無論教職員工或學生,借期皆限兩週;可續借一次(借期兩週)。
(四)續借方式: 需於借閱到期日前來中心辦妥續借手續(只可續借一次),若所借物品已 被他人預約或已逾期時,則不得辦理續借。
(五)本中心對借閱人所借之物品,如有必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期限內歸還。
(六)借閱逾期且未照章辦理續借手續,得停止其借閱權,並依照本中心【桌遊及圖書賠償規則】辦理之。
(七)借出桌遊及圖書應保持整潔,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或污損及其他損壞物品之行為,違者除照章賠償外,並得視實際狀況停止借閱權。
二、桌遊及圖書賠償規則
(一)凡借閱本中心桌遊及圖書,倘有逾期、遺失或毀壞時,借閱人應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賠償之。
(二)逾期罰款: 借閱逾期者,按一冊/副一日二元之標準累計逾期罰款。罰款繳清前暫停 借閱及預約相關權利。
(三)遺失或毀損之賠償規則如下:
1. 桌遊遺失或毀損:由借閱人購買內容、品牌相同之原版桌遊以做賠償。
2. 圖書遺失或毀損:由借閱人購買內容、作者、出版年相同之原版圖書以做賠償。
3. 遺失物品如查已絕版或一時無法購買,得由中心會議議定其內容相類似之桌遊或新書,通知借閱人購買抵償之。
4. 賠償期限: 自本中心通知借閱人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借閱人應將前項應辦手續辦理完畢,否則若係教職員工,則通知總務處由薪資內扣繳代為辦理,如係學生, 則向家長或保證人追償。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輔導中心桌遊清單.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輔導中心圖書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