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外活動指導組
免徵娛樂稅專區
2024-10-2079
  1. 依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2年10月2日新北稅消字第1123159335號函】辦理。

  2. 學校核准設定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詳見娛樂稅第2條】,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做為該學生團體使用,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3. 舉辦前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報備(無售票行為)

  4. 惟舉辦後(有售票行為)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銷剩餘票券手續。

  5. 如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6. 免徵娛樂稅之宣導對象為本校所有學生團體,惟課指組僅業管學生會及學生社團;其他團體【如系(所)學會、宿舍自治會等】仰賴各輔導單位費心,本組並無統一協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