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申請及床位分配要點.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收費標準表.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男生宿舍訪客規定.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女生宿舍訪客規定.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交誼廳小廚房使用規定.pdf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輔導本校宿舍學生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之目標,提昇住宿品質,確保 住宿安全,促使學生宿舍管理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時間內,依「學生住宿申請及床位分配要點」 辦理。
第三條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須於進住前繳交各項費用,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進住報 到手續。於規定期限內無故未辦理進住報到手續(含已進住、未進住、未報 備自行退宿者),除立即勒令退宿,將床位遞補他人外,並取消爾後住宿及 候補資格。 未經許可而擅自進住者,除飭其立即遷出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處分。 未經許可任意調換或轉讓他人床位,以勒令退宿論。
第四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須填寫【進住設備維護切結單】,對公物及室內一切設備 均負有維護與保管之責任,如無故遺失或損壞,除予議處外,並依規定賠償。
第五條 住宿生內務整潔及安全檢查由宿舍輔導人員與學生自治幹部每月做不定期 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住宿之參考。
第六條 宿舍相關輔導人員必要時得不定時進入寢室關心住宿狀況,並於事前公告週 知或以書面通知,住宿生應配合實施。
第七條 如有特殊狀況,住宿生需配合學校政策做寢室異動與調整。
第八條 學生住宿收退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依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標準收取,分為上學期、寒 假、下學期、暑假四階段收費,如附件。
二、收費:自開學後未逾學期 1/3 進住者,繳交全學期宿費;開學後逾學期 1/3 未逾 2/3 者,繳交全學期住宿費 2/3;開學後逾學期 2/3 者,繳納 全學期住宿費 1/3。
三、退費:註冊開學日(含)之前退宿者,退全額住宿費;開學後未逾學期 1/3 退宿者,退住宿費 2/3;開學後逾學期 1/3 未逾 2/3 退宿者,退住 宿費 1/3;住宿期間已逾 2/3 學期者不予退費。
四、寒、暑假住宿生繳納住宿費之標準為:寒假繳全學期住宿費 1/4,暑假 繳全學期宿費 1/2,繳後概不辦理退費。
五、舍長、體保生(網籃球)免收學期及寒暑假住宿費;樓長免寒暑假住宿 費。
六、低收入戶同學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要 點」免收學期住宿費。
七、住宿費得支應:宿舍修繕、清潔、水電、燃油、器具用品、有線電視、 管理員薪資及工讀金等各項宿舍支出。
第九條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離舍):
一、學年結束。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者。
五、休學、退學、轉學。
六、患有隱疾、傳染病、情緒不穩、精神異常、特殊病況或其他重病(視聽 覺及肢體障礙除外),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特殊治療等不適 宜群體生活、有危害住宿學生權益之虞者。
第十條 住宿生須退宿(離舍)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自願退宿同學須填寫【退費(宿)申請表】,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個人物品清空,不得殘留行李或垃圾並經宿舍幹部或宿舍管理員確 認。
三、交回寢室網路線鑰匙,領取【離舍證明單】及網路線鑰匙保證金;未於 規定期限內交回者,沒收保證金以配製新鎖及購置網路線。
四、持退費(宿)申請表向出納組申請退費,勒令退宿者不得辦理退費。
五、住宿學生毀損公物,宿舍管理人員應俟其賠償後,始得開具【離舍證明單】。
第十一條 假期因有修繕工程進行及集中住宿,重新分配宿舍、寢室或外借活動團隊住 宿等之需求,住宿生離校前應配合清舍,個人物品應自行攜回。如尚有未攜回之書籍、衣物等,則打包集中存置於儲藏室,惟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寒暑假住宿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可申請繼續留住宿舍。
二、住宿申請時間:按實際公告日期提出申請。
三、寒暑假期間之住宿費,依學校核定之標準,另行收費。
四、寒暑假未住宿同學須打包存置私人物品並繳回網路線、鑰匙。
五、未繳住宿費而有住宿之實者,取消下個學期住宿資格。
六、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須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外,其他規定屆時公 告之。
第十三條 訪客規定由各舍自治幹部訂定之,違規者依訪客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住宿學生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節約使用水電,愛惜公物(宿舍冷氣及熱水供應時間,依相關規定公告 辦理)。
二、友愛、包容同住人員。
三、夜間沐浴或使用脫水機,請關門並注意音量,以維護住宿安寧。
四、不可擅自張貼廣告、海報或散發宣傳單。
五、門口外、走廊上及天花板管線禁止懸掛衣物及堆置垃圾、雜物。
六、寢室大門不得張貼海報、廣告或作任何裝飾。
七、不得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八、不可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九、不得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不得污染、破壞宿舍公物或設施或將公物挪作私用。
十一、不可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十二、不得在宿舍內吸菸。
十三、嚴禁在寢室內炊爨(實物沒收)。
十四、嚴禁在寢室內燃燒火燭。
十五、不可無故開啟消防警示按鈕。
十六、嚴禁使用未經許可之高負載量電器用品(如電鍋、烤麵包機、電磁爐、 電壺、電暖器、冰箱、電視機等)。
十七、按規定參加宿舍舉辦之各項活動。
十八、須參加「學生宿舍安全防災逃生演練」。
十九、不得頂讓床位、霸佔床位。
二十、不得擅自調換床位。
二十一、不得偷竊、鬥毆、賭博、打麻將、飲酒滋事、吸毒或其他放蕩行為。
二十二、住宿生須配合及遵守「學生宿舍內務整潔競賽」相關活動規定。
二十三、不可有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二十四 為維護住宿生權益,不得有留宿「非住宿生」之行為。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登記違規一次並予以愛校服務:
一、違犯第十四條住宿規定之第一至第十款者。
二、大聲喧譁或製造聲響噪音妨害他人安寧或睡眠者。
三、不配合宿舍幹部之指揮(宿舍之活動如大掃除、點名、清舍、離舍等) 及勸導,情節輕微者。
四、擔任宿舍幹部工作不力、陽奉陰違者,或無故不參加宿舍幹部會議。
五、個人衛生習慣不佳影響室友生活者。
六、凡未依規定執行清舍、離舍者。
七、違反交誼廳小廚房使用規定,情節輕微者。
八、擔任宿舍工讀生遲到、早退或怠忽職守者。
九、其餘違反宿舍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登記違規二次並取消爾後(下學期至畢業止) 住宿及候補資格:
一、違犯第十四條住宿規定之第十一至第十八款者。
二、未確實住宿或宿舍點名三次未到者。
三、擔任宿舍幹部工作不力情節嚴重者。
四、內務髒亂經勸導無效或經內務整潔競賽評比為最差之個人或寢室且無 改善者。
五、不配合宿舍幹部之指揮(宿舍之活動如大掃除、點名、清舍、離舍等) 及勸導,情節嚴重者。
六、違反交誼廳小廚房使用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擔任宿舍工讀生曠職或怠忽職守者。
八、其餘違反宿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者,予以勒令退宿:
一、違犯第十四條住宿規定之第十九至第二十四款者。
二、違規登記達三次者。
三、個人內務髒亂情形嚴重且屢誡不改者;或拒絕、不配合宿舍內務整潔競 賽者。
四、故意破壞公物或逾期不賠者。
五、不服宿舍宿舍相關輔導人員輔導,態度惡劣者。
六、其餘違反宿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特定任務生若經相關認證單位核定已不具特定任務生資格者。 勒令退宿之住宿生,不得辦理退費並應在 10 日內遷離宿舍,如未按期遷離, 得強制執行,所造成之損害概由住宿生自行負責。 凡遭勒令退宿之學生,在學期間不得再申請宿舍外,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違規經勸導無效或累犯者,得加重其處分。
第十九條 違規累計期限為住宿期間(一學年)皆有效,即第一學期之違規紀錄累計至 第二學期。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違反宿舍規定,除依第十五至第十七條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本 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個人內務經常保持整潔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之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宿舍幹部表現優異者,於每學期結束前予以嘉獎或記功之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完善者,依其他相關公告或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