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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 (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2026-02-125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16440號函文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 1150500017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疫情期間訂定旨揭指引,

       提供國內實驗室人員於操作 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或處理與其相關之臨 床檢體時得以遵循。

三、考量新冠病毒引起之COVID-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且 WHO、美國及新加坡並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之危險群等級、

       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等,遂修訂旨揭指引,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

       修正重點說明,請參考: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