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獎勵中底收入戶取得技術士證照實施計畫苗栗縣政府獎勵低(中低)收入戶取得技術士證照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增進苗栗縣經濟弱勢家戶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水準,鼓勵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踴躍參與技術士技能檢定,對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核予證照獎勵金,提升考照意願,鼓勵培養一技之長,增強其就業競爭力。
二、獎勵對象與資格: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證照者。
三、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獎勵項目:
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者,核發證照獎勵金,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二)獎勵標準及申請次數限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仟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5仟元
3.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備註: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另檢附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 或 乙級之
證明文件 ,方可依 甲級或乙級標準發給之。
※如乙級證照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從優獎勵並不得重複申請乙級證照獎勵金。
※每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期間:
(一)自即日起115年11月30日止(收件截止)。
(二)申請人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自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於申請期限內得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府收發室(地址:苗栗市縣府路 100 號),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獎勵:
1. 申請書(附件1)
2. 領據(附件2)
3.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附件3);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4.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另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及乙級之證明文件,方可依甲級或乙級標準發給之。
5. 非本人帳戶切結書(申請人郵局未開立帳戶或因故郵局帳戶無法使用,請填具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附件 4)
6. 信封封面(附件 5)
7.相關計畫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