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的定義與推舉不同,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至少經過公開的投票之方法行之,並應附有會議記錄、出席人數與投票人數等佐證要件。學生會組織章程雖未詳列選舉的辦法,並不表示就得依照推舉,即使接受系學會的推舉,也應是經過選舉(至少具有上述選舉要件)所產生的推舉,始具有民主正當性,同時提供有意出任議員同學有參與管道,否則將有可能淪於特定範圍的人有機會擔任學生議員,抹煞學生自治的精神。
二、有關第16屆之前學生議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17條議員產生過程是否符合程序,因當時無人提出異議,基於法秩序的安定,已經無法否定其正當性。故學生代表參與或投票之各級會議,效力亦不受影響。
三、對於學生會組織章程第17條議員經由推舉產生與第7條會員享有選舉議員權利產生牴觸,在此申明提出牴觸異議者為學生會成員,教育部青發署亦收到學生陳情,並請學校妥處。並非是課指組姜組長錯誤認知導致王會長對法條解讀產生錯誤認知。在此鄭重澄清,並請黃日揚同學對未經查證任意指摘,公開聲明向姜組長道歉,以正視聽。
四、8月1日交接時,王會長已當面告知黃日揚第17屆學生議會推舉議員資格有待釐清,隔日在交接群組裡(當時由許淙凱於7月28日創立的line群組,有黃日揚、許淙凱與課指組等7人,許淙凱於9月1日退出該群組)王會長也提出:「關於學生議會議員席次的部分,我目前的看法是系學會會長擔任議員席次者只要是該系大學部學生民選機制產生皆保留席次,非上述資格之推派者就任議員則須先使其議員席次不具效力…..」因此,課指組並非是在未周知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的狀況之下公告第17屆學生議會組成的合法性仍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