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二項會員享有選舉與被選舉學生議員、罷免學生議員的權利。

二、因目前本校第17屆學生議會議員依循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產生以系學會會長為當然議員或推舉該系同學做為議員代表,並非依據會員選舉所產生,就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有修正之必要,應秉持選舉之精神,就推舉該系同學做為議員代表亦應經過選舉之過程產生,以為適法。         

三、且因為本校第17屆之學生議會組成之成員,是否有未合規之情事,尚須調查認定,適逢學校暑假期間,無法與各系同學確認議員代表之身分,依據大學法第33條規定,本校應輔導學生,故未於確認學生議會之時,就第17屆的學生議會建議暫不開議。待確認議會成員資格後,再行開議。

四、經請教專家學者之建議,後續將輔導學生會成立「評議委員會」,以處理學生會內部爭議事件及規章之解釋法條 ;與輔導學生會組織章程之修改,以利學生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減少法令衝突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