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00911540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備註:「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0年6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540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