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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辦法

87年06月03日86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以下顯示最新修訂日)

111年01月0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使本校學生瞭解請假之方式及核准權責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制學生(含延修生)請假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學生請假類別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生理假、公假及防疫相關假。

 

第 四 條  學生請假須事前提出(病假除外),並檢附證明填寫請假單(附件一)。

 

第 五 條  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生理假之准假權責:

 

一、教學活動:學生向任課教師請假,由任課教師決定之,作為學業成績評定之依據。

 

二、集會活動:學生向辦理單位請假,由辦理單位主管決定之,無故未參加依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辦理。

 

三、班級活動:學生向導師請假,由導師決定之。

 

四、生理假:因生理期不適請生理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惟每月一日為原則。

 

第 六 條  請公假之規定:

 

一、凡派出公務活動學生,而無法參加教學、集會及班級等活動時,均須由派出單位事前辦理請公假手續。

 

二、由派出單位負責填妥學生公假請假單(附件二)及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依規定派出學生參加公務活動外,須將公假請假單影印送各請公假學生之系(所)及任課教師或集會承辦單位、導師知悉。

 

三、具原住民族身分,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告之各該民族歲時祭儀,並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證明其族別之文件者,得申請放假1日。

 

有關兵役事項者,應檢附兵役單位之證明文件。

 

五、有關防疫相關假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並不計缺課數。

 

六、學生公假准假權責,不論校內外公假,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1天以內,學務長2天以上。

 

第 七 條  請假單為1式3聯,假單核准後,第1聯由任課教師、集會承辦單位或導師存查,第2聯由各系所存查,第3聯由請假學生存查;防疫相關請假單依各假單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請1週以上連續長假時(不含公假),免填請假單,另以報告單(附件三)提出,需註明請假事由、起止日期及所上課程,准假權責在系(所)主任(所長),並請系(所)通知請假學生之所有任課教師或集會承辦單位、導師知悉。

 

第 九 條  請假單及公假單建置於學務處網站表單下載中。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