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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遊覽車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107年3月22日北監運字第1070056571號函辦理。
二、安排之行程不可有早出晚歸及趕行程之狀況發生,以避免發生超工時及行車超速之情事。
三、規劃之行程不可讓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超過10小時,且駕車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以上,請審慎檢視行程之合理性 。
四、另每日租(使)用遊覽車不可超過12小時,起迄時間應再寬估計算往返停車場至報到地點的車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