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身分類別
|
應繳交(驗)證件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
|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2.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4.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減免經審核通過者,即不須再提出申請。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學費30%)
|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戶籍謄本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
原住民學生 (依教育部規定減免數額辦理)
|
1戶籍謄本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2.原住民學生第一次申請減免經審核通過者,即不須再提出申請。
|
身心障礙學生 (重度全免;中度減免70%;輕度減免40%)
|
1.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含詳細記事)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另附;已婚學生另附配偶。
3.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220萬者不得申請。(所得資格由學校彙報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或請家長先行試算家庭所得。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重度全免;中度減免70%;輕度減免40%)
|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文件,驗正本繳影本(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
※可先持前一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辦理,於開學第一週內補繳本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中低收入學生(學雜費減免60%)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學雜費減免60%)
|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驗正本繳影本(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含詳細記事)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另附。
※可先持前一年度特殊境遇證明文件辦理,於開學第一週內補繳本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