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01月24日94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95年05月23日94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訂
95年06月06日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97年05月13日96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修訂
97年06月1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98年06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6年06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 一 條 為公正、公平、公開處理學生獎懲案件,以維護學生合法受教權益,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權責為審議學生大功過(含)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發布,並書面通知受獎懲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小功過(含)以下之獎懲案件,由學務長核定發布,不在本委員會審議範圍。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21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與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等11人,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
二、推舉委員:教師委員請各學院各推舉1人,學生委員由學生會就各學院各推舉1人,計10人,推舉委員於每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辦理推舉,並得由學生事務會議代表兼任之,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逐年聘任,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並擔任會議主席。另設幹事1人,由生活事務與保健組組長兼任。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依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決議案件須有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本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 七 條 討論學生懲處案件時,應請受懲處學生及其導師、輔導教官到會說明。必要時另由主任委員核定,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八 條 受懲處學生如不服本委員會懲處決議時,得於收到懲處通知後10日內,可依本校學生申訴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獎懲案件為獎懲建議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行迴避。
第 十 條 凡參與本委員會會議之人員,對會議內容及與會人之陳述,應對外保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