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年 11 月 25 日 92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2 年 12 月 26 日 9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01 月 24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95 年 05 月 23 日 94 學年度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訂
95 年 06 月 06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
97 年 05 月 13 日 96 學年度第 13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 年 12 月 22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105 年 1 月 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審議有關學生事務之事項,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 二 條 本會議置代表 18 人,代表組成如下:
一、當然代表: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等 8 人,當然代表任期隨職務調整。
二、推舉代表:教師代表請各學院各推舉 1 人,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就各學院推舉 1 人,合計共 10 人,推舉代表於每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推舉完成,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會議代表由校長逐年聘任,均為無給職。
第 四 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學務工作推展計畫。
二、學務工作相關法令規定制訂研修。
三、學務工作各項檢討報告。
四、學生社團成立。
五、學生學期操行成績有異議時之處理。
六、議案討論。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議每學期召開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學務長擔任主席,開會時須有代表 3 分之 2 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代表 2 分之 1同意。本會議開會時,應由代表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應列席會議,必要時經主席核定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